企业恶意注销登记,逃避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将沦为一纸空文?
一些违法企业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恶意注销法人资格以逃避处罚。针对这一现象,宝山区检察院向前一步,探索创新以《提示函》的方式,提示行政机关审慎对待注销申请,消除追责盲区。
H公司实际负责人宋某于2020年3月间,通过其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个点开票费的形式,收受其他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后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宝山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经审查后认为,H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判处刑罚,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向税务机关建议对该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应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建议税务稽查机关对H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制发检察意见书后,行政检察官及时跟进,多次与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全方位了解本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发现涉案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进入了法人注销流程。法人一旦注销,税务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将面临种种障碍,检察机关对此必须有所作为。
本案中,对H公司予以处罚的权力归属于税务稽查局,而对其税务注销的机关是某区税务局。为了迅速“熔断”H公司恶意注销流程,行政检察官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告知税务稽查局、某区税务局、某区市场监管局,并以《提示函》的方式书面告知某区税务局审慎对待H公司的税务注销申请。
之后,宝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税务稽查局、某区税务局多次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终止了H公司申请的税务注销程序。日前,税务稽查局已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检察机关发现,虽然税务机关在对法人立案以后,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案法人恶意注销税务逃避处罚等问题,但在检察机关向税务稽查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税务稽查机关立案调查前的这段时间,涉案公司有可能抓住“时机”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法人登记,完成“双注销”以逃避行政处罚,这给税务稽查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带来障碍。
为避免再次出现法人恶意注销法人资格以逃避处罚的情形,宝山区检察院总结此案经验,探索新路径,创新行刑反向衔接新模式,在向税务稽查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同时,同步向违法法人所在地税务局及时了解该法人是否存在申请税务注销的情况,通过《提示函》等方式分别将相关情况告知违法法人所在地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相关部门审慎对待违法法人的税务注销申请和工商注销申请,以堵住监管漏洞。今年5月以来,宝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已向多家税务机关制发《提示函》,杜绝了违法法人的恶意注销申请。
下一步,宝山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堵住监管漏洞,共同织密监管网络,守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