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宝检动态  

我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获当庭宣判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近日,宝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非法经营案,并通过上海电视台、宝山电视台等媒体渠道进行法治宣传。本案系本市首例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12月至20183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HeetsMarlboro等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后加价通过微信或淘宝网店渠道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经查,已销售“烟弹”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及快递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HeetsMarlboro等品牌“烟弹”共计226条,总价值为人民币6万余元。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庭审结束后,针对记者提出的新型“电子烟”及法律适用问题,公诉人指出“电子烟”这类新型消费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

 

版权所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信息发展